赛微电子: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6 2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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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其董事会
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持续
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
会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如公司董事及成员中有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
员会成员。其中,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少于 2 名,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
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
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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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规定选举和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
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
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
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等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在 60 日内选举和补足委员人数。在审计委员会人
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所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
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
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
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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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负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
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
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
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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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
者关注到上市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
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审计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
构协助工作,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审计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督促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
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
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
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
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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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
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
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
其他事项。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
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
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
专业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审计委
员会有权对公司上一年度及当年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
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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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协议;
  (六)审计委员会认为必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质询或询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
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
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
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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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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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经过半数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或出现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时,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其履行职
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过半数委员可以选
举一名委员代行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
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不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
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审计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各
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
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审计部有关工
作人员统计出表决结果报会议主持人,书面通知各委员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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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要求审计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及其近亲属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
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不
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决议其是否回避。
  有利害关系但未向审计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该委员的该次表决无效,
如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决,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
果不同,应撤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应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
  累积两次未披露利害关系的,该委员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选举和补足委员人数。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
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
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当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应当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书面形式的记
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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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
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在本细则中,
                “以上”、
                    “内”包括本数,
                           “过”
                             、“超过”、
                                  “少
于”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亦同。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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