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解聘或改聘等情形,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
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前,公司不得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业务,不得干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
司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
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审核拟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
(六)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七)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
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
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
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
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
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
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
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
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
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
不高于 15%。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
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
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
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
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
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五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
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
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
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七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
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进
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
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和
相关执业标准及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
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
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
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
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
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 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
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
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
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
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
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
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如有)。公
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
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时完成年度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 司
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中详细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与前后
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
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
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
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
果应涵盖在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修改亦同。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