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5 证券简称:金逸影视 公告编号:2025-038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16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16日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6
日 09:15 至 09:25、0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会议室。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权股份总数的75.0619%。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9%。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6人,代表股份232,988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6人,代表股份232,98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9%。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提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
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427,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7,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754%;反对43,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04%;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82,424,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4,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594%;反对45,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9.4671%;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3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82,424,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4,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594%;反对45,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9.4671%;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3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82,414,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4,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386%;反对55,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8879%;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3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82,424,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4,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594%;反对43,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04%;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02%。
表决结果:同意282,425,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5,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170%;反对44,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9.2096%;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35%。
表决结果:同意282,426,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6,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462%;反对43,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04%;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35%。
表决结果:同意282,426,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6,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462%;反对43,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04%;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35%。
表决结果:同意282,426,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6,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462%;反对43,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04%;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35%。
表决结果:同意282,416,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6,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116%;反对43,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04%;弃权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80%。
表决结果:同意282,426,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6,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462%;反对43,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04%;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35%。
(二)审议通过提案2.00《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424,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4,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135%;反对45,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9.4671%;弃权3,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94%。
(三)审议通过提案3.00《关于签署<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424,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4,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594%;反对43,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8.6087%;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1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程建锋律师、余啟兵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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