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逸影视: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6 21: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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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 A 座 3、4、12 层(518026)
                         Futian District,Shenzhen 518026,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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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金逸影视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
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
表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
通知》”),决定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地点、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已就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会的
通知与公告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星期三)14:00 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
北路 468 号嘉逸国际酒店七楼 M6 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6 日 0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
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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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9 人,代表
有 表 决权股份数 282,472,988 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
签名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82,24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统计表,本次
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7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2,9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619%。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76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2,9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19 %。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身份证明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均具有合
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以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
行逐项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股东
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
全部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82,427,0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37%;反对票 43,7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5%;弃权票 2,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0.0008 %。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87,0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0.2754%;反对票 43,75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8.7804%;弃权
票 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9443%。
   表决结果:同意票 282,424,4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28%;反对票 45,3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61%;弃权票 3,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84,4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9.1594%;反对票 45,35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9.4671%;弃权
票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3735%。
   表决结果:同意票 282,424,4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28%;反对票 45,3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61%;弃权票 3,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84,4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9.1594%;反对票 45,35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9.4671%;弃权
票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3735%。
  表决结果:同意票 282,414,1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92%;反对票 55,6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97%;弃权票 3,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74,1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4.7386%;反对票 55,65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23.8879%;弃权
票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3735%。
  表决结果:同意票 282,424,4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28%;反对票 43,7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5%;弃权票 4,8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84,4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9.1594%;反对票 43,75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8.7804%;弃权
票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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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票 282,425,0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30%;反对票 44,7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8%;弃权票 3,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85,0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9.4170%;反对票 44,75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9.2096%;弃权
票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3735%。
  表决结果:同意票 282,426,0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34%;反对票 43,7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5%;弃权票 3,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86,0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9.8462%;反对票 43,75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8.7804%;弃权
票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3735%。
  表决结果:同意票 282,426,0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34%;反对票 43,7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5%;弃权票 3,200 股(其中,因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86,0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9.8462%;反对票 43,75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8.7804%;弃权
票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3735%。
  表决结果:同意票 282,426,0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34%;反对票 43,7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5%;弃权票 3,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86,0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9.8462%;反对票 43,75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8.7804%;弃权
票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3735%。
  表决结果:同意票 282,416,6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00%;反对票 43,7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5%;弃权票 12,6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76,6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5.8116%;反对票 43,756 股,占出席会议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8.7804%;弃权
票 1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5.4080%。
  表决结果:同意票 282,426,0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34%;反对票 43,7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5%;弃权票 3,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86,0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9.8462%;反对票 43,75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8.7804%;弃权
票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3735%。
  表决结果:同意票 282,424,0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27%;反对票 45,3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61%;弃权票 3,54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84,0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9.0135%;反对票 45,35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9.4671%;弃权
票 3,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5194%。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票 282,424,4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28%;反对票 43,3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3%;弃权票 5,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84,4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9.1594%;反对票 43,35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8.6087%;弃权
票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2.2319%。
  上述议案 1 的 1.01、1.02、1.03、1.04 为特别决议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
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上述第 2 项议案仅涉及选举一名董事,因此不适用累积投票制,本次议案采
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张   健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程建锋
                             ____________________
                                    余啟兵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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