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
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
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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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
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经过董事会秘书审核,董
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核批准。涉及财务信息的,在提交董事长审核前,
还应当经过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董事长审核是否应当暂缓、豁免披露有
关信息,应当考虑:
(一)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二)认定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依据是否充分;
(三)披露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依据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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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替代披露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及投资决策构成重大
障碍;
(五)是否存在泄密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
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
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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