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西飞: 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6 20: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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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5 年 7 月 1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上述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规定了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职责、
总经理报告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等内容。
  本工作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
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法
律顾问各一名,协助总经理工作,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章       职权
  第四条   经理层负责“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
性费用的支出;
  (四)拟订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拟订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及债券类债务融资工具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担保方案;
  (七)拟订公司单笔五十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方案,批准单笔低于五十万元
的对外捐赠方案;
  (八)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九)拟订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二)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总会计师和总法律顾问;
  (十四)按照有关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五)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子公司职工收入分配
方案提出意见;
  (十六)拟订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拟订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
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经董事
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七)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十八)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改革、
管理工作;
  (十九)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的建议;
  (二十)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按各自分工履行职责;
  (二)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时,在总经理的授权下,主持公司日常工作。
     第六条 凡属公司对外正常的业务性的经济合同,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总
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总经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公司利益,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用户、员工、
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三)组织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科研生产经营指标,保证各项
任务和指标的完成;
  (四)组织抓好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客户服务质量的水
平;
  (五)抓好安全生产、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着力实施现代、信息
化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增强公司的自我改造能力和自我发展能
力;
  (七)持续优化人力资源的管理,强化员工培训和教育,培育良好的企业文
化,不断改善员工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
风控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被董事会聘任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声明与承诺事
项发生重大变化(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五个交
易日内更新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
  上述人员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保证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四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每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作《总经理工作报告》,并保证报告的准
确、客观、真实。
  第十三条   每季度向董事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第十四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的
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如遇重大技安、环保事故或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引发的重
大突发事件时,总经理应在知悉该事件的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员工薪酬、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以及劳动
合同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
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
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
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人员为:综合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会议主持人也可以
指定副总工程师及同级干部专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决策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当发表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不能出席时,可授
权其他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情况适时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议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征集:综合管理部门提前三天向各部门征
集办公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批后发给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综合管理部门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
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议题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议
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 2021 年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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