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西飞: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6 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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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5 年 7 月 1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
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是: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资本
市场各类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答复意见应与公司已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容一致,不得涉及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意见和对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发
表意见。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
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
获取同样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投资者提问
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拒绝回答, 同时
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提问涉
及传闻的,应当针对传闻及时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未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
人员不得在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非正式渠道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活动创造条件,为投资者实
地调研提供便利,保证相关渠道的畅通,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索取资料
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
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和
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机构为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配备专门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市值管理责任人为本单位信息采集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市值管理联络员、分公司、子公司市值管理联络员
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的收集,并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管理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
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形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
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
见。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所
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举行新闻发布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恳谈
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拟定活动方案,确定回答问题的范围、原则和
界限,对参与活动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恳谈会、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时,应提前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及投资者“互动易”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
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
顾问主办人参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
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
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与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前述所称特定对象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实地调研的管理:
  (一)投资者来访前应填写《投资者来访联系表》(见附件 1),内容包括:
来访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来访调研提纲、拟拜访公司人员;
  (二)投资者到公司后应填写《投资者来访人员登记表》
                          (见附件 2),内容
包括:来访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持股情况;
  (三)投资者来访,应有两名以上人员接待,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必
须参加接待并负责接待记录;
  (四)投资者要求拜访公司领导的,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报请领导批示后向
经理部提供相关情况,由经理部负责制订接待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在安排投资者现场参观时,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内幕
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参观路线需经公司保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参观
者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案;
  (六)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
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者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
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
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
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应认
真做好记录,内容包括:
  (一)时间、地点、方式、来访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二)公司接待人员姓名、职务;
  (三)访谈问答的详细内容;
  (四)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
  接待记录应经接待人员及被接待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应披露未披露信息提前泄露,
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动易”网站(http://irm.cninfo.com.cn)为公司与投资者交流的平台。
  第四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的管理:
  (一)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互动易”的管理;
  (二)每天查看“互动易”上投资者的提问及相关信息并及时予以答复;
  (三)“互动易”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
披露义务, 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
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保证所发布
信息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
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
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
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
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
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四)每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互动易”资料进行更新;
  (五)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见附件 3),并将该表及活动过
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动易”刊载;
  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
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五)对投资者在“互动易”上所提具有普遍性或共同关注的问题及答复加
以整理后在投资者“互动易”刊载;
  (六)
    “互动易”所需文字、图像资料的收集通过公司 OA 系统完成。文字稿
件必须以 word 文档形式提交,稿件中涉及的证书、图表、图象等不可录入资料
必须经扫描后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作为附件一同提交。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热情接听投资者电话咨询,内容包括来电时间、电话号
码、询问内容及答复内容,对投资者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应及时回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
动时,对相关参与人员可进行专题培训。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接听电话咨询、接待实地调研及采访
等相关情况。内容包括: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方式 、接待对象、谈论的
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
项活动时,应当完整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结束后,
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整理相关资料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3 年。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保证咨询电话专线、投资者“互动易”、传真和电子邮箱
等沟通渠道的畅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电子邮箱,如
发生变更及时公告。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列入公司年度考核;同时设立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奖,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报投资者
关系管理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由于工作原因,导致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出现应披露未披露信息提前泄露,按
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 2022 年
同时废止。
  附件:1.投资者来访联系表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1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联系表
  来访单位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调
       研
       提
       纲
拟拜访公司人员
  联系电话:(029)86847885、86847070
  传        真:(029)86846031
  电子邮箱:zhfj000768@avic.com
附件 2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人员登记表
                              持股情况
 单位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单   位   个   人
注:1.如需参观生产现场,请附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 3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活动类别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活动参与人员
  时    间
  地    点
  形    式
交流内容及具体
  问答记录
关于本次活动是
否涉及应披露重
大信息的说明
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可作
  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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