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
鉴证报告
目 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第 3—4 页
三、附件…………………………………………………………… 第 5—9 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 5 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6 页
(三)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完备证明材料……………… 第 7 页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 8—9 页
关于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6-523 号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之杰公司)管
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华之杰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华之杰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上证发〔2025〕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华之杰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
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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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华之杰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
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
(上证发〔2025〕68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华之杰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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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上证发〔2025〕68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61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
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5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
人民币 19.88 元,共计募集资金 49,70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不含税)2,485.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47,215.0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
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798.56 万元后,公司本
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4,416.4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6-10 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 铺底流动 项目备案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建设投资
投资额 资金 或核准文号
年产 8,650 万件 张行审投备
电动工具智能零 〔2022〕57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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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6-523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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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6-523 号报告后附,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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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6-523 号报告后附,
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已完备,
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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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6-523 号报告后附
之用,证明周立新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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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6-523 号报告后
附,证明汪婷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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