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工作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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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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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按照规定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
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
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
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当网址发生变
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
道,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
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告。公司保证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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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公司原则上不进行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
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
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
金经理、分析师就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
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
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
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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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
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
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作为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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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公司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三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
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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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
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