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之杰: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6 19:06:4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
董事,下同)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
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苏州
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会选
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
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
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
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
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八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
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
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三)投票方式:
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
称选票数)。
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也将视为弃权。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
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公司股东、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
宣布的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九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
事人数为限,在所得选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以未累积
的股份数为准)的一半的董事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量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产生
当选的董事。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
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
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
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细则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XD华之杰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