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之杰: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6 19: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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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
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审计部履行职责
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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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
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
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
档案管理制度,遵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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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
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
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
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
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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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
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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