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00 证券简称:华之杰 公告编号:2025-004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 551.96 万元(不含
增值税),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出具《关于同意苏州华之杰电
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761 号),同
意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注
册申请。
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19.88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97,000,0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天健验〔2025〕6-10 号)。公司已将上述募
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
金的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
理。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在《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
由公司承担的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
目”),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总计 48,608.58 48,608.58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
案》,鉴于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44,164,357.75 元,
低于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公司对募
投项目的拟投入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方式
解决。具体如下:
项目总投资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额(万元) 资金金额(万元) 资金金额(万元)
年产 8,650 万件电动工具
智能零部件扩产项目
合计 48,608.58 48,608.58 44,416.44
三、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 2025 年 7 月 1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 551.96
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费用总额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以募集资金置换金
序号 项目
(不含增值税) 金额(不含增值税) 额(不含增值税)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费用
合计 5,283.56 551.96 551.96
注:上述数据如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的说明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
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审
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6-523 号),认为华之
杰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上证发〔2025〕68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华之杰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了鉴证,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
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
展,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