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7 月 1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
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
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承担审计委员
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
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或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
有 1/2 以上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
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由董事会委派。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
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
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
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 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六)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 及时处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及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
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
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
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
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
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须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
通知全体委员,如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不受前
述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
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
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
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
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
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听取年审注册会计师工作报告,并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
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
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公司
对股东会决议及该陈述意见应进行充分披露。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的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
报告公告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内容。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
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