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6 18:07:5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经2025年7月1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审
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泰
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实质管
理的参股子公司)和非法人组织,及前述主体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
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办
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报告并回避。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八条 为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不得将内部审计
机构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抽调公司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有
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部专职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
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
管理等工作背景及专业资格。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所属单位经济管理效率和效果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对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所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所属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
目、跨境经济活动等进行专门审计;
  (八)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对侵占企业资财、行贿受贿、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挪用资金等重大经济案件以
及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案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跟踪督导所属单位落
实整改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
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报告,
经批准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
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
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表
彰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
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团队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及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
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法务或其他部门人员可以就工作中处理或掌握的涉及内部控制缺
陷、重大舞弊或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提请内部审计
机构开展内部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
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
会审阅。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安排,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审计
实施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特殊项目,经批准后,可在实施审
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报告。对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有关情况可另以专项报告、综合报告等形式报送审计委员会并抄送公司
总裁。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前,审计组应当就审计报告向被审计
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
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规定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机构
审核,可以发送至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以及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严格管理。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
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
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出具专
题报告,分析研究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
揭发检举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公司及所属单位财产、避免公司或所属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有功人员,公司应视其贡献给予表扬和奖励。但存在以权谋私、泄漏公司机密或舞弊行为
者,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违纪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泰豪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