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6 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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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0 年 4 月 15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 10 月 29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 年 4 月 19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 年 8 月 29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5 年 7 月 16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
                     时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
作,维护信息披露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 1 -
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工作,并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
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
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尚未公开是指该信息未被依法披露。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2 -
职责;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如有)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 3 -
分之二十;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
一条所规定的,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
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 4 -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监管机构及
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
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
                            - 5 -
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
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
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等。
  第九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的管理,由其负责
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当
内幕信息形成时,所涉主体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内幕信
息保密承诺书》(附件 1),并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监管机
构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附件 2)
                             ,
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报
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表》相关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日常出席或列席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议的人员,以及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等因履行工作职
责而长期掌握多项内幕信息的人员(不涉及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
情形的),可在任职期间每年填报一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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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事项时,所涉主体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表》,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
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前述条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
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报送人应负责及时组织、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下,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
                         - 7 -
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
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按相关监管指引的规定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
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若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
- 8 -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
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
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3),
并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
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
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
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9 -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
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
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附件 4)。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
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严格按照监管机构及本制度等
有关规定执行,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采取必要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以任何方
式向任何主体提供、泄露或公布该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所
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内幕
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10 -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
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讨论涉
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
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市场
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立即
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
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
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
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 11 -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不一致或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
同。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 12 -
附件 1
                   编号: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本单位/个人因            (填写因何原因)
获悉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填写具体内幕信息事项),本单位/
个人已明确知晓该信息尚未被依法披露,属于内幕信息。本
单位/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现作出承诺如下: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要求,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决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主体提供、
泄露或公布该信息,决不以任何方式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文档,如因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或可能发生泄露,将在第
一时间报告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扩散。
相关保密义务,公司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向相
关监管机构报告;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承担《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涉嫌犯
罪的,将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
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
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
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至第
三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
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
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
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确定。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公司、本单位/本人各留一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承诺。
           承诺人(盖章/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简称:上海三毛/三毛 B 股                             证券代码:600689/900922
                注1
内幕信息事项及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___________
           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
           /法人、非法    知情    所在                          知悉内幕             知悉内          知悉内
序   知情人                        职务/   码/统一社   知情人联                              亲属关          知情人
      注2   人组织名称     人身    单位、                         信息时间             幕信息          幕信息
号   类型                注4       岗位    会信用代     系电话                  注5     注6   系名称         签字确认
            /行政管理    份     部门                       (YYYY-MM-DD)        方式            地点
              注3                       码
           部门 名称
登记人: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
供、泄露或公布该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及其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及其他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活动给本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追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
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传递、保存和销毁相关涉密文档,如因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或可能发生泄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
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扩散。
人保密义务的规定。
填表说明: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
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知情人类型如下择一填列: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行政管理部门。
注 3:涉及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按照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执行。
注 4:知情人身份如下择一填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董监
高;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公司董监高之直系亲属;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监高之直系亲属;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之直
系亲属;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之直系亲属;交易对手方(或收购人);
交易对手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交易对手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直系亲属;其他股东(非控股
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其他股东及其董监高之直系亲属;其他。
注 5: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 6: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 3: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上海三毛/三毛 B 股                公司代码:600689/900922
          注1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
 重大事项                            参与机构和      商议和决议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签名
 所处阶段                             人员         内容
董事长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
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附件 4: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之书面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规定,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现就年月日披露的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等相关文件,承诺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已经对本次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予以核查,
并保证所报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
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已向本事项所涉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
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特此承诺。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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