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芝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6 0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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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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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
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
益,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
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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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和监督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
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
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应不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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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上述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收支
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
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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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
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
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
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公司项目部门应建立
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建
立项目档案。
  公司会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
台帐,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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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
况。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
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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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
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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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
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
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
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
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
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进行现金管理;
   (四)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
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出具
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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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
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
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相关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
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
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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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
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
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
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
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
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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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
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审计部没有按
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
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
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
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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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提出鉴证结论。
  注册会计师的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
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
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
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
况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
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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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擅自挪用募集资金或将募集资金从专款账户转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公司员工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有权责令返还,由此所得收入归公
司所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司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相关人员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不加以坚决制止,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
员工违反本办法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必要时,将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证券监管机构立案查处,
追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内”、“以上”,都含本数;“低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应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由股东会审议并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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