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
定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
方式向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江新材”)的部分股东
购买其合计持有的紫江新材30,285,330股股份(占紫江新材股份总数的51.00%)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购买。同时,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自查及审慎判断,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
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
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
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
十四条规定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系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
和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形,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