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以及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
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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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披露
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应当公开的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
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在公司网站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
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
止。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
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或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符合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情形的,可参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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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
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
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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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
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
可免于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
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定期报告(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
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公司的业绩预告(业
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披露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度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
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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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
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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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公司
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或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内,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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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统一管理,决定公司信息披露
事项。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
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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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
接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有关中介机构、公司各部门、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
露当事人,负责起草、组织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保证信息披露工作按
时、准确完成;
(二)反馈监管机构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或要求,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
事人的回复工作;
(三)汇总各部门和分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安排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四)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发布工作,并通过文件、网络等方式
及时在公司内部传递;
(五)草拟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妥善记录和保管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协办单位。各部
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信息组织和提供;
(二)负责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指定联络人;
(三)督促本部门或分子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公司财务部门、投资部门应做
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
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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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独立董事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的情形除外)。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
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
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
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
易所咨询。
第三十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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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以下任
一时间点内,以电话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
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公司证券部: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
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四十一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其向董事长或证券部报告或提供的经
营、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
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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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分析判断
是否需公开相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提出召开董事会的建
议。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
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
项,分别提请上述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五)及时通报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除发布相关的业务信息外,其他准备以公司名义载于公共传播
媒介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公告、广告、宣传、报道)须先交有关领导和
董事会秘书审阅,经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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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时,须及时发布
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七条 对监管部门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项,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指定的时间提供所需资料。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整、
不充分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
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
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公司应当配备信息
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报送的资料信息在未披露前应妥善保管,不得对
外披露及泄露给他人;重大内幕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报送、保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可以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依据法律、法规必须报告
的情形外,不得向他人泄漏该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在与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时,应知会参与的中
介机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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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司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重要的大型会议上的报
告、发言和书面材料等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涉及尚未披露的重大公开信息,应当
限制传达范围,并对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第五十五条 公司管理层可以公开或个别地与媒体、分析师、机构投资者讨
论非重大信息和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如经营战略、行业趋势及以前披露的重
大信息的一些具体情况;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中的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应
披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由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当视情节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追究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泄漏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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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现行及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