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毕得医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
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
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
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
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的要求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简称“重大事件”“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上述重
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
后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重大
事项,分别提交上述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审核后报董事长;
(五)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
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
事项。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四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
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四十六条 除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七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不
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八条 未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
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
的重大信息。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部应当
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四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
相关文件由证券部存档保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证券部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
处罚。
第九章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各子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子公司总经理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若公司未有管理人员
担任子公司总经理,则由公司指定一人作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
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时,
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
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
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
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
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
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
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
规定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
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相关披露规定。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
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的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
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