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5-028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173 号),江
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柏特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了 7,50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75,0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65.63 万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4,434.3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全部到账,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对本次募
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5]10005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管理
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相关事宜。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利柏特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利柏特”)
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和《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存储金额
账户名称 募集资金项目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万元)
南通利柏特重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利柏特股份 512904105010008 74,600.00
工有限公司大 司上海天山支行
型工业模块制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南通利柏特 8112001012600879061 0.00
造项目 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
注: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系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
付所致。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
“乙方”)与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协议及四方协议的主要内
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三方
或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南通利柏特重工有限公司大型工业模块制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金翔、陈兴跃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或四方法定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玖份,甲、乙、丙三方或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