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
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
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
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
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
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
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
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
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 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
向其提供资金;
(八)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 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
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 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对外
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中心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
措施的职能部门,内控审计中心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
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公司治理规则确定的
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关联交易事
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中心、内控审计中心应每季度对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当就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
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
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
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期履行,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偿还或纠正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
起诉讼。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董事会还可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所侵占的公
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
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 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
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
当向社会公告。
(三)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
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利害关系人
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六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现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及
经济处罚外,还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订由董事会拟订草
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
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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