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
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科捷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
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
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
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及其他衍生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未
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
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
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
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
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
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
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
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
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
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
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授权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控审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对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控审计中心负
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
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
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四)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可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
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
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
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中心: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管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总
监为主要责任人;
(二)内控审计中心: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外汇套期保值
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内控审计中心负责人为监
督义务的主要责任人;
(三)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中心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防范汇
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
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经审批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
确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财务中心根据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
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签署或由其授权
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文件。
(四)公司财务中心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盈亏情况,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
(五)公司内审部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离;经办人
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在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同中约定的外
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
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
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
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
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
估。
第十八条 内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
况、产品交割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之后,
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可以将套
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
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
修订。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