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
审查,现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提名委员会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邢翰学先生、
吴剑鸣女士、邢翰科先生具备《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履职能力和工作经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任职资格要求。上述候选人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和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综上所述,提名委员会同意邢翰学先生、吴剑鸣女士、邢翰科先生为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提名委员会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夏祖兴先生、
刘芙女士、李世程先生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具备《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条件、工作经验和履职能力,符合
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综上所述,提名委员会同意夏祖兴先生、刘芙女士、李世程先生为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