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捷智能: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5 2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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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积极回报股东,
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订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
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
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应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在充分考
虑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
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实施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五)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经营性现金流
净额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
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上,但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后,现金分红方案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现金分红
比例时应当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
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
现金分红,即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
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当年现金分红。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5)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方案。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
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
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应以保护股
东权益为出发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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