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06 证券简称:概伦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4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概伦电子”“标的公
司”)股东 KLProTech H.K. Limited(以下简称“KLProTech”)、共青城明伦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明伦”)、共青城峰伦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峰伦”)、共青城伟伦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伟伦”)、共青城经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共青城经伦”)、共青城毅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共青城毅伦”)、共青城智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
城智伦”)、井冈山兴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井冈山兴伦”)
(以上合称“转让方”)与上海芯合创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上海芯合创”“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转让方拟
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 21,758,893 股概伦电子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以
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每股转让价格为 28.16 元,股份转让总价
款为人民币 612,730,426.88 元。
? 本次协议转让前,转让方合计持有 186,689,024 股概伦电子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42.90%;受让方不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后,转让方合计持
有 164,930,131 股概伦电子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7.90%;受让方合计持有
? 受让方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减持其通
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概伦电子股份。
? 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触及要约收购,不
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以及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城伟伦、共青城经伦、共青城毅伦、共青城智伦、井冈山兴伦与上海芯合创签署
了《股份转让协议书》,转让方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 21,758,893 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 5.00%)转让给受让方,每股转让价格为 28.16 元,股份转让总价
款为人民币 612,730,426.88 元。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序号 转让方 转让数量(股) 转让比例 转让价款(元)
合计 21,758,893 5.00% 612,730,426.88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 1
名称 KLProTech H.K. Limited
香港商业登记证号码 71364754
成立时间 2019 年 11 月 14 日
Suites 2902-03, 29/F, Tower 2, The Gateway,
注册地
Harbour City, Kowloon, Hong Kong
董事 马晓光
主营业务 投资控股、贸易
转让方 2
名称 共青城明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5MA38YF5F08
成立时间 2019-11-01
注册地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伟雄
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
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
主营业务
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许可业务外,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转让方 3
名称 共青城峰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5MA390DEEX0
成立时间 2019-11-15
注册地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杨廉峰
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
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
主营业务
(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转让方 4
名称 共青城伟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5MA38YCB596
成立时间 2019-10-31
注册地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 刘文超
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
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
主营业务
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许可业务外,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转让方 5
名称 共青城经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5MA38YF7U6J
成立时间 2019-11-01
注册地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义辉
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
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
主营业务
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许可业务外,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转让方 6
名称 共青城毅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5MA38YC8L0Q
成立时间 2019-10-31
注册地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 潘著
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
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
主营业务
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许可业务外,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转让方 7
名称 共青城智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5MA38YET322
成立时间 2019-11-01
注册地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 梅晓东
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
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
主营业务
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许可业务外,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转让方 8
名称 井冈山兴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881MA39BWUY7E
成立时间 2020-11-16
注册地 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井财小镇内 D-0007(集群注册)
执行事务合伙人 郑芳宏
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实业投资。(除许可业务外,
主营业务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转让方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 上海芯合创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 1388 号 1104-19 室
基金管理人 上海临港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170,400 万元
实缴出资 156,776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E91YQ635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
经营范围
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期限 2025-01-02
基金备案时间 2025-02-10
通讯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 A 座 26 楼
序 出资金额
出资人名称 出资比例 出资人性质
号 (万元)
上海人工智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不存在合伙、合作、
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等。
三、《股份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介绍”部分;
承诺和约定均已得到履行的情况下,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经证券交易所审批通过并
签发确认函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向除转让方 1 外的转让方指定收款账
户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 133,833,103.36 元(大写:壹亿叁仟叁佰
捌拾叁万叁仟壹佰零叁元叁角陆分)。其中,
向转让方 2 指定收款账户的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43,431,703.04
元(大写:肆仟叁佰肆拾叁万壹仟柒佰零叁元肆分);
向转让方 3 指定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34,089,510.40 元
(大写:叁仟肆佰零捌万玖仟伍佰壹拾元肆角);
向转让方 4 指定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30,507,192.32 元
(大写:叁仟零伍拾万零柒仟壹佰玖拾贰元叁角贰分);
向转让方 5 指定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14,346,252.80 元
(大写:壹仟肆佰叁拾肆万陆仟贰佰伍拾贰元捌角);
向转让方 6 指定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5,351,413.76 元(大
写:伍佰叁拾伍万壹仟肆佰壹拾叁元柒角陆分);
向转让方 7 指定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4,793,507.84 元(大
写:肆佰柒拾玖万叁仟伍佰零柒元捌角肆分);
向转让方 8 指定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1,313,523.20 元(大
写:壹佰叁拾壹万叁仟伍佰贰拾叁元贰角)。
价款总金额(“转让方 1 税后股份转让价款”)为本协议第 2.1.1 条列示的转让
方 1 的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478,897,323.52 元减去转让方 1 就本次股份转让应
缴纳的全部中国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转让方 1 税金”,以届时税务主管部门
就转让方 1 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纳税证明所载明的税金金额为准)。转让方 1
与受让方应该相互配合在转让方 1 转让价款支付日之前分别完成转让方 1 的成本
核算、税金的全部代扣代缴。
受让方应在下述各项条件被证明得以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转让方 1 税后股份转让价款一次性分别支付至转让方 1 指定的银
行账户,并将相关代扣代缴完税证明分别交付给转让方 1:
诺和约定均已得到履行;
份转让各自应纳税金的申报和缴纳、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转让方
让价款的其他必要前置批准手续(如需要)。
但不限于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以及其他任何专业人士的费用以及因履行本协议所
产生的一切费用。
应当及时通过标的公司披露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内容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各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
各方确认,向证券交易所递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的时间不得晚于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
各方应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等。
的全部权利转移给受让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
具体以标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1)针对转让 1 拟转让标的股份自完成股份过户登记且受让方支付完毕相
应标的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款日起;
(2)针对其他转让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自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日起。
各方确认,在股份过户日前,转让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及上
市后已经作出、尚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将持续履行,不附随本次股份转让而转移
给受让方。
的股份的过户登记,视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
过户登记日共同向受让方陈述及保证如下:
完毕所有需要履行的内部审批流程。
他第三者权益,不存在委托持股等股权代持情形,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
在规避股份限售的情形,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
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决(包括仲裁机关之裁决)、行政命令禁止、限制其签署并执行本协议。
或者违反其作出的任何陈述及保证。
最大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书等。
在其他潜在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比例被稀释的事项。
发展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纠纷、诉讼、仲裁或处罚。
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或其他导致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情形。
布的公告及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
易所规则、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完毕所有需要履行的内部审批流程。
决(包括仲裁机关之裁决)、行政命令禁止、限制其签署并执行本协议。
或者违反其作出的任何陈述及保证。
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并保证其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
来源合法。
书等。
最大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不减持其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标的股份。
使股东权利及承担股东义务,积极支持标的公司的健康发展。
行使标的公司股东权利,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在标的股份上设置任
何质押或以任何方式处置标的股份及其权益,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
权利负担,其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数量不会发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变动(因标的公
司实施送红股或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转让方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数量被动
发生变化的情形除外)。
已通过有效决议宣告利润分配但尚未实际支付该等利润的情形),则:除非标的
股份相关的现金利润分配由受让方实际收取,或本协议生效日晚于现金利润分配
的股权登记日,否则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应按下列公式相应调整:调整后
的股份转让价款等于:股份转让价款减去(标的股份数量与每股税前分红金额的
乘积)。
在过渡期内,如标的公司以送红股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或进行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则转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相应派送的股份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一并过户予
受让方,受让方无需就获得该等派送股份调整任何对价(为避免疑问,第 2.1.1
款规定的股份转让价款已包含标的股份以及相应派送的股份的对价)。
(且将促使每一集团成员):按照与过去惯例相符的正常业务经营方式经营业务;
遵循中国法律和标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转让方同意并承诺,过渡期内,其应在其权限范围内督促标的公司不得(且
将促使每一集团成员不得)采取及同意或承诺采取下述行动:
(i)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终止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或导致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经营许可或证照被吊销、撤回或取消;
(ii)对其章程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事规则或任何类似组织文件进行任何
修订,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正常修订的除外;
(iii)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根据本协议签署前已经披露的相关重大事
项除外;
(iv)发行、回购任何股票、可转债或其他证券(或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购
买股权的其他权利),或就此作出任何承诺,但根据本协议签署前已经披露的相
关重大事项除外;
(v)进行清算或解散,提交破产申请,或同意提交任何破产申请,但在子公
司层面根据本协议签署前已经启动的相关重大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正常实
施上述相关行为的除外;
(vi)就其股本宣布、计提、拨备或支付任何分红或进行任何其他分配(不包
括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向标的公司进行的正常分红安排),但根据本协议签署前
已经启动的相关重大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正常实施上述相关行为的除外;
(vii)同意或承诺作出前述任何一项行动。
在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或据其合理所知该等情况可能发
生时,立即书面通知受让方:(1)任何可能导致其违反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声明、
保证或承诺的,或者可能使任何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或保证在任何方面不真实
的所有事件、情况和事实,(2)其获悉的、将会或据合理预计可能会导致本协议
约定的任何支付条件变得无法满足的任何事实、变化、条件和情形,以及(3)
发生某一事件或情况造成了或有证据表明可能对标的公司或本次股份转让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
宏和杨廉峰二人应当持续将其工作时间及精力集中用于标的公司的业务运营,不
参与任何其他主体(标的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标的公司参与投资的
其他主体除外,下同)的经营管理,也不在任何其他主体担任任何职务。
力实现刘志宏、杨廉峰在其作为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在其不
再担任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日之后的 2 年内,不会:(a)从事任何与标
的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与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活动(“竞争业务”);
(b)受雇于从事或将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企业或实体(“竞争者”)(包括作为
该等竞争者的合伙人、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该等竞争者的经营);(c)向竞争
者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包括成为该竞争者的所有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债权
人),或管理、经营、加入、控制该等竞争者;(d)与该竞争者开展任何业务往
来(包括成为竞争者的业务代理、供应商或分销商);(e)为竞争者提供任何形
式的咨询、意见、财务协助或其他方面的协助;(f)签署任何协议、作出任何承
诺或采取其他任何安排,若该等协议、承诺或安排限制、损害或有可能限制或损
害标的公司从事其业务;(g)招募、游说或接触(或试图招募、游说或接触)其
所知的任何现有或潜在的标的公司客户、代理、供应商及/或独立承包商等,或
任何受雇于标的公司或其关联方的人士(无论其担任何种职务,也无论其离职是
否会构成违约);或(h)促使、寻求、诱使或者鼓励标的公司的任何员工离职,
或者雇用、聘用该等个人。
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
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
力。
均应依据本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受到损失的相关方
(以下简称“赔偿权利人”)赔偿该等赔偿权利人由于该等违约所承受的所有损
失(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因维权而产生的成本、赔偿权利人由接受赔偿
而产生的任何相关税费、合理的资金占用成本等合理费用,以下合称“损失”)。
赔偿损失的同时,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
或因未履行其作出的有关投资者资格的承诺,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不能获得批准,
则本协议立刻终止。
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书执行。
或情况造成了或有证据表明可能对标的公司或本次股份转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或非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支付股份转让款的任何前提条件无法完成,(2)
本协议中所载的转让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转
让方实质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承诺或约定,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受让方发出书面
通知后的 25 个交易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受让方可终止本协议;
如果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期间:(1)发生某一事件或情况
造成了或有证据表明可能对标的公司或本次股份转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非因
转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支付股份转让款的任何前提条件无法完成,(2)本协
议中所载的受让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受让方
实质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承诺或约定,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
后的 25 个交易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转让方可终止本协议。
拟进行的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该等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可能对本协议书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对
任何一方提起的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程序;任何监管机构的批文或指示。双
方根据具体情况,可协商相应修改本协议书或解除本协议书。
书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各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书。
或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受让方向其发出的关于终止本次股份转让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毕股份过户,转让方应当在解除股份过户并完成股份登记还原之日起 10 个交易
日内将已经收到的股份转让款项全额退回受让方。
四、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转让方及受让方的持股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186,689,024 42.90% 186,689,024 42.90%
注:公司股东刘志宏先生未参与本次协议转让,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刘志宏持股比例为
五、所涉及的其他事项
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发生变化。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