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概伦电子
股票代码:68820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芯合创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388号1104-19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91号A座26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 年 7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
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
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
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的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本次权
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概伦电子、上市公司、公
指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芯 上海芯合创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指
合创、受让方 合伙)
转让方 1、KLProTech 指 KLProTech H.K. Limited
转让方 2、共青城明伦 指 共青城明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 3、共青城峰伦 指 共青城峰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 4、共青城伟伦 指 共青城伟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 5、共青城经伦 指 共青城经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 6、共青城毅伦 指 共青城毅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 7、共青城智伦 指 共青城智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 8、井冈山兴伦 指 井冈山兴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KLProTech、共青城明伦、共青城峰伦、共青
转让方 指 城伟伦、共青城经伦、共青城毅伦、共青城智
伦、井冈山兴伦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
本报告书 指
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海芯合创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
KLProTech、共青城明伦、共青城峰伦、共青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城伟伦、共青城经伦、共青城毅伦、共青城智
伦以及井冈山兴伦持有的 21,758,893 股概伦电
子股份(占概伦电子总股本的 5%)
《股份转让协议书》、本
指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协议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如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
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上海芯合创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 1388 号 1104-19 室
基金管理人 上海临港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170,4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E91YQ635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
经营范围
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25 年 1 月 2 日至 2040 年 1 月 1 日
上海临港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
伙人认缴出资 0.1761%;
上海芯展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 0.0587%;
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母基金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主要出资人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29.3427%;
上海人工智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
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11.7371%。
通讯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 A 座 26 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和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执行事务合伙
吴巍 女 中国 中国 否
人委派代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可,看好
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而进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明确
的在未来 12 个月内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但不排除继续增加其
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在未来 12 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息披露义务人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转让方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21,758,893 股股
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二、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
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上海芯合创 0 0 21,758,893 5.00
三、《股份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21,758,89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转让给受让方,
每股转让价格为28.16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12,730,426.88元。主要内容如
下:
序号 转让方 转让数量(股) 转让比例 转让价款(元)
序号 转让方 转让数量(股) 转让比例 转让价款(元)
合计 21,758,893 5.00% 612,730,426.88
和约定均已得到履行的情况下,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经证券交易所审批通过并签发确
认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向除转让方1外的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全部股
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133,833,103.36元(大写:壹亿叁仟叁佰捌拾叁万叁仟壹佰零
叁元叁角陆分)。其中,
向转让方2指定收款账户的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43,431,703.04元(大写:
肆仟叁佰肆拾叁万壹仟柒佰零叁元肆分);
向转让方3指定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34,089,510.40元(大写:
叁仟肆佰零捌万玖仟伍佰壹拾元肆角);
向转让方4指定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30,507,192.32元(大写:
叁仟零伍拾万零柒仟壹佰玖拾贰元叁角贰分);
向转让方5指定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4,346,252.80元(大写:
壹仟肆佰叁拾肆万陆仟贰佰伍拾贰元捌角);
向转让方6指定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5,351,413.76元(大写:
伍佰叁拾伍万壹仟肆佰壹拾叁元柒角陆分);
向转让方7指定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4,793,507.84元(大写:
肆佰柒拾玖万叁仟伍佰零柒元捌角肆分);
向转让方8指定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313,523.20元(大写:
壹佰叁拾壹万叁仟伍佰贰拾叁元贰角)。
金额(“转让方1税后股份转让价款”)为本协议第2.1.1条列示的转让方1的股份转
让价款人民币478,897,323.52元减去转让方1就本次股份转让应缴纳的全部中国预提
所得税和增值税(“转让方1税金”,以届时税务主管部门就转让方1本次股份转让
出具的纳税证明所载明的税金金额为准)。转让方1与受让方应该相互配合在转让方
受让方应在下述各项条件被证明得以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的10个交
易日内,将转让方1税后股份转让价款一次性分别支付至转让方1指定的银行账户,
并将相关代扣代缴完税证明分别交付给转让方1:
约定均已得到履行;
各自应纳税金的申报和缴纳、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转让方1本次股份
转让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以及银行关于支付全部转让方1税后股份转让价款的其他
必要前置批准手续(如需要)。
限于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以及其他任何专业人士的费用以及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
一切费用。
及时通过标的公司披露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内容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各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
各方确认,向证券交易所递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的时间不得晚于本
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交易日。
应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等。
部权利转移给受让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
标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1)针对转让1拟转让标的股份自完成股份过户登记且受让方支付完毕相应标
的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款日起;
(2)针对其他转让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自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日起。
各方确认,在股份过户日前,转让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及上市
后已经作出、尚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将持续履行,不附随本次股份转让而转移给受
让方。
份的过户登记,视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
登记日共同向受让方陈述及保证如下:
所有需要履行的内部审批流程。
三者权益,不存在委托持股等股权代持情形,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规避
股份限售的情形,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
利受限情形。
包括仲裁机关之裁决)、行政命令禁止、限制其签署并执行本协议。
者违反其作出的任何陈述及保证。
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他潜在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比例被稀释的事项。
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纠纷、诉讼、仲裁或处罚。
风险警示的情形或其他导致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情形。
公告及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所有需要履行的内部审批流程。
包括仲裁机关之裁决)、行政命令禁止、限制其签署并执行本协议。
者违反其作出的任何陈述及保证。
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并保证其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其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标的股份。
东权利及承担股东义务,积极支持标的公司的健康发展。
标的公司股东权利,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在标的股份上设置任何质押
或以任何方式处置标的股份及其权益,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
其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数量不会发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变动(因标的公司实施送红股
或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转让方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数量被动发生变化的情形除
外)。
过有效决议宣告利润分配但尚未实际支付该等利润的情形),则:除非标的股份相
关的现金利润分配由受让方实际收取,或本协议生效日晚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股权登
记日,否则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应按下列公式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股份转让
价款等于:股份转让价款减去(标的股份数量与每股税前分红金额的乘积)。
在过渡期内,如标的公司以送红股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或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则转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相应派送的股份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一并过户予受让
方,受让方无需就获得该等派送股份调整任何对价(为避免疑问,第2.1.1款规定的
股份转让价款已包含标的股份以及相应派送的股份的对价)。
将促使每一集团成员):按照与过去惯例相符的正常业务经营方式经营业务;遵循
中国法律和标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转让方同意并承诺,过渡期内,其应在其权限范围内督促标的公司不得(且将
促使每一集团成员不得)采取及同意或承诺采取下述行动:
(i)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终止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或导致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
营许可或证照被吊销、撤回或取消;
(ii)对其章程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事规则或任何类似组织文件进行任何修订,
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正常修订的除外;
(iii)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根据本协议签署前已经披露的相关重大事项除外;
(iv)发行、回购任何股票、可转债或其他证券(或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购买股
权的其他权利),或就此作出任何承诺,但根据本协议签署前已经披露的相关重大
事项除外;
(v)进行清算或解散,提交破产申请,或同意提交任何破产申请,但在子公司层
面根据本协议签署前已经启动的相关重大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正常实施上述相
关行为的除外;
(vi)就其股本宣布、计提、拨备或支付任何分红或进行任何其他分配(不包括标
的公司全资子公司向标的公司进行的正常分红安排),但根据本协议签署前已经启
动的相关重大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正常实施上述相关行为的除外;
(vii)同意或承诺作出前述任何一项行动。
在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或据其合理所知该等情况可能发生
时,立即书面通知受让方:(1)任何可能导致其违反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声明、保证
或承诺的,或者可能使任何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或保证在任何方面不真实的所有
事件、情况和事实,(2)其获悉的、将会或据合理预计可能会导致本协议约定的任何
支付条件变得无法满足的任何事实、变化、条件和情形,以及(3)发生某一事件或
情况造成了或有证据表明可能对标的公司或本次股份转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廉峰二人应当持续将其工作时间及精力集中用于标的公司的业务运营,不参与任何
其他主体(标的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标的公司参与投资的其他主体除
外,下同)的经营管理,也不在任何其他主体担任任何职务。
现刘志宏、杨廉峰在其作为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在其不再担任
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日之后的2年内,不会:(a)从事任何与标的公司业务
相同、类似或与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活动(“竞争业务”);(b)受雇于从事或
将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企业或实体(“竞争者”)(包括作为该等竞争者的合伙人、
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该等竞争者的经营);(c)向竞争者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包
括成为该竞争者的所有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债权人),或管理、经营、加入、
控制该等竞争者;(d)与该竞争者开展任何业务往来(包括成为竞争者的业务代理、
供应商或分销商);(e)为竞争者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意见、财务协助或其他方面
的协助;(f)签署任何协议、作出任何承诺或采取其他任何安排,若该等协议、承诺
或安排限制、损害或有可能限制或损害标的公司从事其业务;(g)招募、游说或接触
(或试图招募、游说或接触)其所知的任何现有或潜在的标的公司客户、代理、供
应商及/或独立承包商等,或任何受雇于标的公司或其关联方的人士(无论其担任何
种职务,也无论其离职是否会构成违约);或(h)促使、寻求、诱使或者鼓励标的公
司的任何员工离职,或者雇用、聘用该等个人。
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
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依据本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受到损失的相关方(以下
简称“赔偿权利人”)赔偿该等赔偿权利人由于该等违约所承受的所有损失(包括:
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因维权而产生的成本、赔偿权利人由接受赔偿而产生的任何
相关税费、合理的资金占用成本等合理费用,以下合称“损失”)。
损失的同时,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
未履行其作出的有关投资者资格的承诺,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不能获得批准,则本
协议立刻终止。
日起成立并生效。
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书执行。
造成了或有证据表明可能对标的公司或本次股份转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非因受让
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支付股份转让款的任何前提条件无法完成,(2)本协议中所载
的转让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转让方实质违反本
协议的任何承诺或约定,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受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25个交易
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受让方可终止本协议;
如果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期间:(1)发生某一事件或情况造成
了或有证据表明可能对标的公司或本次股份转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非因转让方原
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支付股份转让款的任何前提条件无法完成,(2)本协议中所载的受
让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受让方实质违反本协议
的任何承诺或约定,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25个交易日内
被补救或消除,则转让方可终止本协议。
行的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该等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任何可能对本协议书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对任何一方
提起的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程序;任何监管机构的批文或指示。双方根据具体
情况,可协商相应修改本协议书或解除本协议书。
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已无履行之必要,各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书。
议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方应当在收到受让方向其发出的关于终止本次股份转让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交易
日内将已经收到的股份转让款项全额退回受让方;如届时已经办理完毕股份过户,
转让方应当在解除股份过户并完成股份登记还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已经收到的
股份转让款项全额退回受让方。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转让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
义务人合法募集资金。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
限制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
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
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针对共青
城明伦、共青城峰伦、共青城伟伦、共青城经伦、共青城毅伦、共青城智伦、井冈
山兴伦转让的 4,752,596 股,为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针对
KLProTech 转让的 17,006,297 股,为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且支付
完毕 KLProTech 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之日。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
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芯合创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在
上市公司名称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
地
股票简称 概伦电子 股票代码 688206
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芯合创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合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
人名称 伙企业(有限合伙) 人注册地 1388 号 1104-19 室
增加 ?
拥有权益的股 有 无 一 致 行 动有 □
减少 □
份数量变化 人 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是 □ 人 是 否 为 上 市是 □
公司第一大股否 ? 公 司 实 际 控 制否 ?
东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不适用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0股
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0%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义务人拥有权变动数量:21,758,893 股
益的股份数量变动比例:5%
及变动比例
时间:针对共青城明伦、共青城峰伦、共青城伟伦、共青城经伦、共青
在上市公司中城毅伦、共青城智伦、井冈山兴伦转让的 4,752,596 股,为在中登公司办
拥有权益的股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份变动的时间针对 KLProTech 转让的 17,006,297 股,为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
及方式 登记手续且支付完毕 KLProTech 对应的价款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
是 ? 否 □
露资金来源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
人是否拟于未他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但不
来12个月内继排除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在未来12个月内发
续增持 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个
月是否在二级是 □ 否 ?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
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不适用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
不适用
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保
,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
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不适用
准
是否已得到批
不适用
准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芯合创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