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伦电子: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5 20: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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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七月
                                                目 录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概伦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
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勤勉责任,确保
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
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
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本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资产总额
或者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
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
  本议事规则所述的市值,是指公司上市后,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
算术平均值。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经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十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 6 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议事规则第十一条所列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十一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及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
载的会议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
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十四条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
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十五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
有关的无需在当时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
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
东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
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载明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届时在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
其他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电话、视频等电子通
讯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及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
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及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应先举手示意,经股东会主持
人许可后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
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股东发言应向大会报告
姓名和所持股份数,发言内容应围绕该次股东会的主要议题。
  股东发言违反上述规定的,股东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报告;及
  (五)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及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
成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有效表决权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如有)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如有),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第六十一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的,应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及
  (三)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和股
东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
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提案未获
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
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的任期从股东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
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其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
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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