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看科技: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5 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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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
投票方式,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
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
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
候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担任的董事由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
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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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
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认真审核被提名人提
交的个人资料、书面承诺等与任职有关的材料并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被提
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
  第九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
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别进行。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积表决票;
任何股东、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
行核对。
  第十三条 投票方式:
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票为无效选票;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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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
一。
  第十五条 达到当选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达
到当选票数的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包括达到当选票数的董事在内的董事人数超
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
填补;若不足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达到当选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当选票数的,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
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若包括已决定当选的
董事在内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
额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进行缺额补选的,被提名人可以是原被提名人或其他人选。
  第十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
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
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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