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
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
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担保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规
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提前向财
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
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
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
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
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
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审计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十七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
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
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
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根据主合同约定展期的除外)并
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
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少于”、
“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将随着国家日后颁布文件而适时
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
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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