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零二五年七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W2 座 6 层 邮编:100738
电话:010-56162288 传真:010-58116199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
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包林、张有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及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5年6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参
加会议的方式、主要议程、出席会议的人员、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参与网
络投票的投票流程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告所列明的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除在股东会现场参加
现场投票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7 月 15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统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8 人,所持股份共计 285,707,1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321%。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所持股份共计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审查,证实上
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平台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144 名,所持股份共计 40,802,93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8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经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14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16,989,5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00%。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
了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确认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已公告的以下议案:
除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其他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表决。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记名投票后,两名股东代表、一名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具体如下:
同意 285,507,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1%;
反对 141,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6,789,9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8251%;反对 141,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53%;弃权 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96%。
同意 285,489,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7%;
反对 160,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1%;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6,771,5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7168%;反对 160,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36%;弃权 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96%。
同意 285,494,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5%;
反对 176,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6%;弃权
总数的 0.012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6,776,6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7473%;反对 176,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61%;弃权 3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6%。
同意 285,491,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4%;
反对 160,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2%;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6,773,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7292%;反对 160,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53%;弃权 5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5%。
同意 285,533,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1%;
反对 11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6,815,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764%;反对 11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81%;弃权 5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5%。
同意 285,522,6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4%;
反对 147,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7%;弃权
总数的 0.012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6,805,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140%;反对 147,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94%;弃权 3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6%。
同意 285,496,3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2%;
反对 155,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93%。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6,778,7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7592%;反对 155,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65%;弃权 5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3%。
经核查,上述议案通过的票数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中所要求的最低票数,获得有效表决通过,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
焦彦龙 包 林
张有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