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真科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5 19: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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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07             证券简称:直真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0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9:15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7人,代表股份64,197,9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回购专户所持有的2,180,000
股,下同)的63.05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63,883,17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4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代表股份314,73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64人,代表股份
表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
人,代表股份314,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1%。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893,2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2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63,883,1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63,883,1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63,883,1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63,883,1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袁隽先生、刘根钰先生、金建林先生、雷涛先生、王玉玲女士当选为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883,2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63,883,2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63,883,2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杨文川先生、乐君波先生、王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
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128,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3%;
反对49,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弃权20,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5,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77.8324 % ; 反 对 49,21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1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同意64,128,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3%;
反对49,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弃权20,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5,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77.8324 % ; 反 对 49,21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11%。
   本项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64,128,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3%;
反对49,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弃权20,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5,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77.8324 % ; 反 对 49,21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11%。
   本项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64,086,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5%;
反对90,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5%;弃权20,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64.6233 % ; 反 对 90,81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11%。
   总表决情况:同意64,092,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0%;
反对84,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0%;弃权20,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9,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66.5602 % ; 反 对 84,71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11%。
   总表决情况:同意64,110,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3%;
反对49,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弃权37,9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7,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72.3392 % ; 反 对 49,21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43%。
   总表决情况:同意64,103,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4%;
反对73,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5%;弃权20,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0,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70.1165 % ; 反 对 73,51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亚娟、李思宁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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