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5 19: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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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映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
件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 2025 年 6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已将会议的
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等
事项予以公告。2025 年 6 月 28 日,公司将前述公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 上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如会议通知所述,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 14:50 在指定地点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5 日 9:15-9:25,9:30-
为 2025 年 7 月 15 日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林俊先生担任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
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及召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5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676,733,5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659%;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353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 391,295,5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4.146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林俊先生主持,公司的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65,364,1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9.7505%;反
对 2,330,9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2182%;弃权 334,0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031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763,5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 76.6815%;反对 2,330,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20.3960%;
弃权 3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2.9225%。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 1,065,325,1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9.7468%;反
对 2,300,1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2154%;弃权 403,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0378%。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724,5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 76.3402%;反对 2,300,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20.1265%;
弃权 40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3.5333%。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65,316,1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9.7460%;反
对 2,302,7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2156%;弃权 410,2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038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715,5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 76.2615%;反对 2,302,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20.1492%;
弃权 4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3.5893%。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64,955,4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9.7122%;反
对 2,588,7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2424%;弃权 484,9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045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354,8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 73.1054%;反对 2,588,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22.6517%;
弃权 48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4.2429%。
  (5)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65,111,8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9.7269%;反
对 2,509,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2350%;弃权 407,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038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511,2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 74.4739%;反对 2,509,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21.9579%;
弃权 40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3.5683%。
  (6)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64,942,2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9.7110%;反
对 2,637,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2469%;弃权 449,4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0421%。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341,6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 72.9899%;反对 2,637,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23.0779%;
弃权 44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3.9323%。
  (7)审议《关于修订<投资经营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65,137,7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9.7293%;反
对 2,518,3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2358%;弃权 373,0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0349%。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537,1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 74.7005%;反对 2,518,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22.0357%;
弃权 37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3.2638%。
  (8)审议《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 1,065,136,0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9.7291%;反
对 2,516,7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2356%;弃权 376,3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035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535,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 74.6856%;反对 2,516,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22.0217%;
弃权 37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3.2926%。
  (9)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65,119,9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9.7276%;反
对 2,535,6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2374%;弃权 373,5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035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519,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 74.5447%;反对 2,535,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22.1871%;
弃权 37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3.2681%。
  (10)审议《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65,178,9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9.7331%;反
对 2,476,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2319%;弃权 373,3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035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578,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 75.0610%;反对 2,476,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21.6726%;
弃权 37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3.2664%。
   (11)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65,071,1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9.7230%;反
对 2,578,6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2414%;弃权 379,3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0355%。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470,5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 74.1177%;反对 2,578,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22.5634%;
弃权 37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3.3189%。
   (1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① 审议《选举林俊先生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57,004,9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8.9678%。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404,3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根据表决结果,林俊先生当选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② 审议《选举赵志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56,999,6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8.967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399,0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根据表决结果,赵志勇先生当选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③ 审议《选举林家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56,997,9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8.9671%。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397,3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根据表决结果,林家迟先生当选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④ 审议《选举陈琴琴女士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57,010,6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8.968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410,0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根据表决结果,陈琴琴女士当选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⑤ 审议《选举陈旻先生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56,998,5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8.967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397,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根据表决结果,陈旻先生当选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① 审议《选举刘用铨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56,992,5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8.966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392,0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根据表决结果,刘用铨先生当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② 审议《选举温长煌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56,993,6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8.9667%。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393,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根据表决结果,温长煌先生当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③ 审议《选举张海忠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57,032,6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8.970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432,0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根据表决结果,张海忠先生当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均为会议通知公告中的事
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
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卜德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啸波                      岑龙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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