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5 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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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需遵照本制度执行。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其他专项审计业务,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
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执业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职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健全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具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能坚持独立性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能够保守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及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或者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并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
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审计机构进行续聘。公司每次选聘的最长有效年限为 2 年,
实际年限可由公司与审计机构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
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
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会计师事务所
选聘工作由公司指定部门接受投标人文件,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
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给投标材料
接收人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
以通过查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
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
量、诚信情况,必要时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由公司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结果公示后
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确定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七)股东会就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后,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八)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
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
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审计、意
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
政策与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第十九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本公司审计业
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本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
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
  第二十三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二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
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除第二十二
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
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
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三十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四川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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