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信息: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5 18: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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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以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
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
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下简
称“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上市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
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
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可能导
致股价异动的重大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全资或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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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
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八条 公司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
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
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公司对于咨询电话、电子
信箱的答复和反馈信息情况应及时记录,并依照相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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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事宜。董事会秘书可
以邀请公司相关人员参加沟通,也可委托相关人员予以接待。直接沟通前,董
事会秘书或受其委托接待的人员应当,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沟通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受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将会谈过程或调研过程形成
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任何人员拟接受特定对象采访或调研,均需获得董事会秘
书的同意,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包括投资者关系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
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
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
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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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
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
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
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
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或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
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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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
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
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
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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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公告进行说
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二)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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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承诺书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
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
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
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
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
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
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
投 资 者 关 系 活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动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
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公司接待人员
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
动主要内容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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