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3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28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
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为756,758,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50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2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1,940,3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全体董事及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
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65,950,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75,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7.8776%;反对2,6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1.0856%;弃权1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7%。
本议案同意股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获
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59,946,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9.5517%;反对8,596,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9.1942%;弃权1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6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41%。
本议案同意股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获
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59,943,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5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6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9.5268%;反对8,604,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9.2626%;弃权15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06%。
本议案同意股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获
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60,174,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1.3870%;反对8,369,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7.3662%;弃权1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6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68%。
本议案同意股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获
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59,858,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8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8.8426%;反对8,634,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9.4976%;弃权2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6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97%。
总表决情况:同意759,875,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0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8.9762%;反对8,615,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9.3439%;弃权20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99%。
总表决情况:同意759,903,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6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9.1992%;反对8,634,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9.5025%;弃权16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3%。
总表决情况:同意759,923,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5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9.3602%;反对8,616,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9.3528%;弃权15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7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