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医药: 复星医药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5 17: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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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
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细则,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公司董事长可以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其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
系日常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与资本发展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
具体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上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
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传真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
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公司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首席执行官)、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非执
行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说明会的时间、方式、地
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
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通过网络等渠道直播。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或文
字等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
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主要交流内容;
  (三)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公司投资者关系与资本发展部总经理,原则上公司投资
者关系与资本发展部总经理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身份证明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录音或录像等形式
的调研记录,公司投资者关系与资本发展部总经理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等规定相抵触的,遵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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