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
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
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唐山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实施规则》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规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者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
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过程,不定期督促年审会计
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
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通过临时会议、或者传阅资料的方
式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及财务账目,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
重大事项,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
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通过临时会议、或者传阅资料的方式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
报表,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年审会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形成
书面意见。
第九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其进行审核与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
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需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
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
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
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
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
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
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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