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负责人、
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委派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
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
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负有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
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积极配
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关系了解到公
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
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
告。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重大交易:
(四)日常交易:
(五)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上述第(三)
条规定的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
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和联系电话等;
果产生重大影响;
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账准备;
的 30%;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上述重大事项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
据进行判断。
第八条 公司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
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
第九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
围,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所
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当面递交或传真给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
判定对其处理方式,并草拟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
在审核后,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完成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披露的重大信
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长和与信息披
露有关的各方。
第十四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前,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内部审议程序,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在审核过程中,有
权要求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对有关文件做出说明,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配
合。
第十五条 公司在媒体刊登宣传信息及其他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审核通
过,并由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是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
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
人,负责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负有敦促本单位或部门内部
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
视为违反岗位职责,公司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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