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石化学: 董事长工作细则(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5 00: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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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明确董事长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
事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条 公司可设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四条 董事长在股东会、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本细则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长的职责权限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主管公司战略工作。依据国际国内行业现状、发展趋势、国家相关政
策及公司发展战略,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股权或债权融资
计划、投资计划、资本运营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兼并或重组方案等重大事项提
出意见;
  (五)审核总经理有关报告,掌握公司整体情况,监督检查公司年度生产经
营计划完成情况、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等;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七)对公司总经理拟向公司董事会提名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进行事先审
核;
  (八)按程序决定向子公司派遣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人选;
  (九)拟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的报酬、福利及奖惩方案;
  (十)审核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十一)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十二)决定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事宜;
  (十三)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交易之外的交
易;
  (十四)《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履行职务应当勤勉尽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
  第七条 董事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
围。
           第三章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公司符合下列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下;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或不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
或不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不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述“公司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前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
外):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第四章   董事长办公会议
  第十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是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履行职责,督促检
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对股东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及公
司相关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决策的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董事长办公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董事长、副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长指定人员。
  董事长可根据会议议题所涉事项,指定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所属单位负责
人、聘请的外部专家和专业机构人员、其他相关人员等列席会议。
  董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的,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会其他成员主持。
  第十二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包括:
  (一)研究讨论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计划、重组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研究决定董事长职权内或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决定的事项;
  (三)研究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要事项。
  (四)听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日常经营有关情况的报告;
  (五)《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须由董事长办公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提请董事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董事长决定是否上会。会议
通知和会议材料于会议召开前 1-3 日提交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十四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一般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可以采用通讯方式,
或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参会人员应当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最终由董事
长决策确定。
  第十六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相关会议材料等,由公司董事长办
公室负责整理、保管,保存期应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及列席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在相关会议议题未进行信
息披露之前,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不超过”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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