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
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
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的任职条
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第十条 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辞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披露。空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
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
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
《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
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资
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
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接到有关公司重大
事项的报告的,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
后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获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
险的,应当忠实、勤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不得配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炒作
股价、发布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规
范运作指引》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
署确认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