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石化学: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5 00: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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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
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
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
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
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
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不受前述时限的
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会议的召集,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
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
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所发出的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
的议案。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或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短信、
微信等通讯方式。
           第五章 议事规则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
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
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
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
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战略委员会决议。
  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战略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
更。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至迟于
会议决议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修订及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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