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F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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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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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属含义:
劲旅环境、公司 指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劲旅有限 指 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本次
指 劲旅环境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案)》 划(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理》
《公司章程》 指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容诚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 指 容诚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0981 号《审计报告》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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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1775 号
致: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
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
指派本所张大林、黄孝伟(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资料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
所对这些资料、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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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劲旅环境前身劲旅有限成立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劲旅环境系由劲旅有限于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104 号文核准,劲旅环境首次公开发行 2,784.8337 万
股人民币普通股。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劲
旅环境”,股票代码为“001230”。
根据劲旅环境现行《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为 13,349.6097 万元,住所
为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综合开发试验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为于晓霞,经营范围
为一般项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汽车销售;汽车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环境应急技术装备制造;环境应急技术装
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污泥处理装备
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
维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
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环境卫
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污染治理;
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病
媒生物防制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名胜风景区管理;环
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
垃圾的处置服务);停车场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城市公园管理;城乡市容管
理;城市绿化管理;打捞服务;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农林牧渔
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业园艺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固体废物治理;
工程管理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设
备销售;大数据服务;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销
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劳务派遣
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
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电气安装服务;报废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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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回收;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城市建筑垃
圾处置(清运);餐厨垃圾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公路管理与养护;道路货物运
输(不含危险货物);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劲旅环境系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审计报告》、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
规定的不得实行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劲旅环境不存在根据《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也不存
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劲旅环境具有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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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项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
管理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队伍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
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队伍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制定有明确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经本所律师查阅《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包括以下内容:释义;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本激励
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
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注销及附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
九条要求激励计划中作出规定或说明的各项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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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
司(含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分/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员工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合计 22
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
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本次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上述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
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已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
并签署劳动合同。且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
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1)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在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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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对激
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
司监事会(或监督机构)核实。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及分配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
过 173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13,349.61 万股的 1.30 %。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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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本激励计划涉 占本激励计划公
获授的限制性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及的限制性股票 告日公司股本总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50 28.90% 0.37%
二、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共 19 人) 123 71.10% 0.92%
合计 173 100% 1.3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
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
象的其他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股票种类及来源、
数量、分配及其他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
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
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
在 60 日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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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
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
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
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
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
取得的现金股利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在权益分派时分配到
激励对象个人。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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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
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
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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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
安排、禁售期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
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六)激励计划有关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为 11.18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1.18 元的价格购买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1)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2)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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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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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 1、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下列考核指标达成其一即可。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指标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 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数,考核相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相应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 应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B)
触发值(Am) 目标值(An) 触发值(Bm) 目标值(Bn)
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
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
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以
剔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为准)数值作为计算依据(由会计师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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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指标完成度 指标对应解除限售比例(M)
A≥An M1=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m≤A<An M1= 70%+(A-Am)/(An-Am)×30%
A<Am M1=0%
B≥Bn M2=100%
净利润增长率(B) Bm≤B<Bn M2= 70%+(B-Bm)/(Bn-Bm)×30%
B<Bm M2=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X=MAX(M1,M2)
(X)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
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两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具
体如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10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
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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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 =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
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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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
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 :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
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载明的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
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九)其他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还对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生效程序、
授予程序、解除限售程序、变更程序、终止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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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主要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等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下列法定程序:
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此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
行下列程序:
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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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对激
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了本次激励
计划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尚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必要文件。此外,随着本激励计
划的进展,公司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
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承诺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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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有效提升核心队伍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队伍三
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
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管理团队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实施本激
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情形。
八、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有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
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应履行
的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承诺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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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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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刘 浩
经办律师: 张 大 林
黄 孝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