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黛科技: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5 00:15:1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七月
                  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
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
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蓝黛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
已作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
本资料,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
均是真实的;所有文件和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
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三、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
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四、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内核机构审查,
并获得通过。
  五、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
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核查意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有权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
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七、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
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无任何关联关系,就本次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九、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
墙制度。
十二、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核查意见/财务顾问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指
查意见               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蓝黛科技/上市公司     指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朱堂福,为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
转让方           指
                  制人之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
              指   安徽江东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方/江东产投/收购方
江东控股          指   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国控         指   马鞍山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本财务顾问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为安徽江东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支付现金受让朱堂福持有的蓝黛科技117,383,000股股
本次股份转让、本次交
              指   份(占蓝黛科技总股本的18.00%);同时,朱堂福、熊敏、
易、本次权益变动
                  朱俊翰不可撤销地承诺在弃权期限内放弃其所持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
《股份转让协议》      指
                  熊敏、朱俊翰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表决权放弃协议》     指
                  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最近三年          指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格式准则第15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格式准则第16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章程》        指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核查意见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
成。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的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
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
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未发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声明,承诺《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和安排,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
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及内在价值的认可,看好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及未来发展前景,拟通过本次权
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的竞争力,同时对上市公司产业结构的优化及未来发展提供赋能
与支持,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
  本财务顾问就收购目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核查,本
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陈述的权益变动目的具有合理性,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
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江东产投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
内暂没有继续增加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具体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
动事项,届时江东产投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
承诺:“本次股份转让对应之股份过户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持有的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包括基于持有的该等股份因上市
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情形所增持的股份)。但如需在本公司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将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将严格
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对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之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将根据相关监管机
构的监管意见及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三、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安徽江东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曾用名        马鞍山江东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马鞍山市花山区金溪路 456 号(2 号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佳莉
注册资本       25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500MA2MUECL0N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经营范围       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财务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6-04-12 至无固定期限
主要股东       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00%
通讯地址       马鞍山市花山区秀山大道 999 号
通讯方式       0555- 8331877
     (二)关于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江东产投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江东控股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的基本情况
如下:
                                                            投资比
                       注册资本
序号      企业名称                         成立日期          所属行业      例
                       (万元)
                                                            (%)
      马鞍山江东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
      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
        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高新创业投资有                                  租赁和商务服务
        限责任公司                                        业
      马鞍山市房屋置换担保
       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润马典当有限责任
          公司
      安徽普邦小额贷款有限
          公司
     (三)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受让朱堂福持有的蓝黛科技
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347,556,840元。上述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
资金及自筹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的声明》:“本次权
益变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收购资
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
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部分自筹资金拟通过
申请并购贷款取得,具体贷款情况以届时签订生效的并购贷款协议为准。
     截至本声明出具日,江东产投尚不存在、但不排除后续利用本次收购的股
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若江东产投取得本次收购的股份后
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届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交易取得银行的贷款意
向函,尚未签订正式的并购贷款协议,提请投资者关注该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
     (四)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的核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国有企业,于2016年4
月12日成立,其主营业务主要由股权投资业务、融资担保业务、典当业务、小
贷业务等板块组成。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审计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2022年、2023年和2024
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资产合计               943,856.92       1,099,429.52       1,114,743.92
负债合计               149,579.83        250,375.07         248,112.38
所有者权益合计            794,277.08        849,054.45         866,631.55
资产负债率                 15.85%            22.77%             22.26%
   利润表项目          2024年度           2023年度         2022年度
营业收入                  5,030.18         5,671.45        6,137.34
主营业务收入                2,645.44         3,536.96        3,236.24
利润总额                 41,447.71        35,864.32       41,221.74
净利润                  40,332.28        36,298.79       38,487.6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                  4.91%             4.23%          4.85%
  注1: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江东产投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报
告分别进行了审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3京会兴审字第55000227号、2024京会兴
昌华审字第000681号、2025京会兴昌华审字第001361号。
  注2: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五)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
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基
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刘佳莉      董事长         中国           安徽马鞍山           无
谢婷婷    董事兼总经理        中国           安徽马鞍山           无
杨玉芳        董事        中国           安徽马鞍山           无
芮爱民        董事        中国           安徽马鞍山           无
 张逍        董事        中国           安徽马鞍山           无
 赵月        监事        中国           安徽马鞍山           无
       副总经理、财务负
 年芳                  中国           安徽马鞍山           无
          责人
岳承涛      副总经理        中国           安徽马鞍山           无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人员在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
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
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息
披露义务人已经基本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
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涉及本次权益变动的报告、公
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五、对权益变动方式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授权与批准程序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500,000股股
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117,883,000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08%。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主要如下:
东产投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受让朱堂福持有的蓝黛科技117,383,000股股份(占
蓝黛科技总股本的18.00%)。
  同时,朱堂福、熊敏、朱俊翰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所持有的上市
公司全部股份(包括朱堂福所持剩余8,877,320股股份、熊敏所持65,600股股份、
朱俊翰所持74,665,600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弃权期限自股份交割日起生效,
至以下情形发生孰早之日为止:(1)江东产投或江东产投控制的主体不再持有
上市公司股份之日;(2)朱堂福、熊敏、朱俊翰合计持股比例低于8%且与江
东产投之间持股比例差距大于10%情形发生之日。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主体的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本次收购交易前                          本次收购交易后
  股东      持股数量                   表决权比      持股数量                    表决权比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例         (股)                     例
 朱堂福     126,260,320    19.36%    19.36%     8,877,320    1.36%          -
 朱俊翰      74,665,600    11.45%    11.45%    74,665,600    11.45%         -
  熊敏         65,600      0.01%     0.01%       65,600     0.01%          -
江东产投        500,000      0.08%     0.08%   117,883,000    18.08%    18.08%
  合计     201,491,520    30.90%    30.90%   201,491,520   30.90%    18.08%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蓝黛科技控股股东将由朱堂福变更为江东产投,实
际控制人变更为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具体如下:
   (1)2025年7月8日,江东产投董事会、江东控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方
案及相关协议。
   (2)2025年7月9日,马鞍山国控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方案及相关协议。
   (3)2025年7月9日,朱堂福、江东产投、熊敏、朱俊翰签署《股份转让协
议》,约定朱堂福将其持有的117,383,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通
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江东产投。
   (4)2025年7月9日,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朱堂福、熊敏、朱俊
翰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在弃权期限内放弃行使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包
括 朱 堂 福 所 持 剩 余 8,877,320 股 股 份 、 熊 敏 所 持 65,600 股 股 份 、 朱 俊 翰 所 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了必要
的内部批准程序。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包括:
  (1)取得有权国资监管部门批复;
  (2)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
  (3)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
  (4)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相关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根据《股份转让
协议》“协议生效和终止”相关条款约定,出现其所列明的任一种情形的,《股
份转让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或缔约过失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本财务顾问核查,其对上市公司
的后续计划具体如下: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
重大调整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支持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稳定发展,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督促
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
务。
     (二)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
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
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的具体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
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
角度出发,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
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
权放弃协议》相关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届时,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
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相应的
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章程中并无明显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
条款,信息披露义务人亦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
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
作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
进行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
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
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在《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中已约
定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
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
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七、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
的法人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
性的承诺函》,承诺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独立,具体
承诺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理人员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且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职或领取报酬。
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承诺人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
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二、关于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务管理制度。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三、关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构。
等依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四、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资产及其他资源。
违规提供担保。
 五、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等环节不依赖本承诺人。
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杜绝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
的行为;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
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保证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直接相竞争的业务。
  本承诺人保证不通过除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
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方面的独
立性;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
立。
  上述承诺自本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日起生效,并至本承诺人不再
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之日终止。”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从事与蓝黛科
技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江东产投及其关联方
未来与蓝黛科技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情形,江东产投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在本次收购完成后且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承诺
人将促使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
业,下同)不从事对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
业务或活动。
人(包括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不包括其控制的其他境内上市公司(如有))
在获得有关与上市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投资机会,相关第三方同意按照合
理的条款将该机会提供给上市公司,同时上市公司亦有意参与且具备该等投资
机会的运营能力,则本承诺人、上市公司和第三方应进行善意协商以促使上市
公司实施该等投资机会。
再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之日终止。”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江东控股的董事长张邦彦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新增
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上市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
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的公司
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承诺
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
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
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
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法签署协议,履行合
法程序,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
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司向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
诺人承担赔偿责任。
再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之日终止。”
    八、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核查
   (一)股份转让协议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股份转让协议》并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本次
交易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方朱堂福(以下简称“甲方”、“转让方”)、保证人熊敏(丙方 1)及朱俊翰
(丙方 2)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各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江东产投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支付现
金 受 让 朱堂 福持 有 的蓝 黛 科 技 117,383,000 股 股 份( 占蓝 黛 科技 总 股 本 的
司 117,383,000 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时目标公司股份总额的 18%),乙方同意
受让。
票收盘价 12.75 元/股作为参考基准,协商确定转让单价为 11.48 元/股,转让总
价为 1,347,556,840 元。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交割日期间,无论标
的股份的市场交易价格发生何种变化,任何一方均不再以任何理由调整本协议
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但本协议另有价格调整机制条款约定的除外。
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和转让价格根据
深交所规则作相应调整,包括:
  (1)若目标公司发生现金利润分配事项,该利润分配归甲方所有,同时本
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相应按照“标的股份数量×每股税前分红金额”计算进
行扣减。
  (2)若目标公司发生以送红股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事项,则甲方将标的股份上孳生的相应股份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一并交割予
乙方,且乙方无须再支付其他任何对价。
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共管银行账户支付全部价款的 20%作为预付款,
该款项专项用于甲方缴纳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并将共管账户中的剩余资金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释放。
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全部价款。
义务。
的质押解除手续。
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办理深交所合规性审查确认手续。
应当自行完成缴纳本次交易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凭证,乙方应配合向
共管银行账户的监管银行发出放款指令。
办理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过户登记给乙方的手续。
即作为蓝黛科技的控股股东,就本次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
务,包括与本次标的股份相关的股份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知情权等
中国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股东应承担的一
切义务。
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合乙方完成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改组
工作。自标的股份交割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各方配合完成目标公司内部治理机
构改组,包括:改组后的董事会设 9 名董事(包括 3 名独立董事),乙方提名 4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推荐 2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包括一名具有财务背景的独
立董事),董事长由乙方提名的董事担任;改组后的监事会(如有)设 3 名监事
(包括 1 名职工监事),乙方提名 2 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监事会主席由乙方提
名的监事担任;财务总监候选人由乙方进行推荐并经董事会依法聘任。
标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在 5.1 条中乙方提名的 4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包
含丙方 2 及其指定的 1 名人员),副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丙方 2 担任,除财务总监
外目标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由丙方 2 推荐,如乙方拟推荐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由乙方与丙方 2 共同确认人选,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聘任。各方
应在股东会或促使其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上表决同意上述董事选举及推荐人员
的聘任。
经营,行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职权。
令各方满意的股权激励方案,各方积极配合和协助促使该等激励方案获得目标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以及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如需)。
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延续性,支持目标公司合理提升员工总体薪酬水平,
原则上在不违反上市公司证券监管、国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在业绩承诺期间
延续目标公司现有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管理层薪酬及奖惩制度。
括蓝黛科技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根据本协议约定被调整的现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目标公司之间不存在未向乙方披露的法定补偿金之外的
大额离职奖励、补偿或赔偿的协议或约定。
括蓝黛科技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除根据本协议约定被调整的人员以外
的其他原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发生变动需确保变动方案事先经乙方
确认,并且不会对目标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际控制,促使目标公司(为本条款合同目的,前述目标公司的含义包括蓝黛科
技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将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移交给乙方
指定的工作人员。
股份被冻结、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括蓝黛科技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在过渡期内不进行分红、增资、减资、
并购、重组、股份回购、终止、清算等影响本次交易的事项。
括蓝黛科技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在过渡期内将保持现有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团队人员的稳定,不再就前述职位聘请其他人员,也不会
主动解聘前述职位现有人员。甲方、丙方保证核心团队人员将与目标公司签订
自股份交割日起算不少于 5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及竞业禁止协议。
括蓝黛科技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在过渡期内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目标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内部规章
制度的相关规定。甲方及其提名或委派的目标公司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过渡期内应当遵循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等
职权对目标公司进行合法经营管理,保证目标公司业务经营符合法律规范、正
常稳定进行,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包括蓝黛科技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在过渡期内在正常生产、经营、管
理之外,目标公司不得新增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向银行借款除外)、向目标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以外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提前偿还债务、重大资产
处置、目标公司资产被设置权利负担(为目标公司正常融资所必需除外)或被
司法冻结查封、不合理地新增债务或豁免债权、增加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
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提出修改目标公司章程等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情形。
前述目标公司的含义包括蓝黛科技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在过渡期内不
得发生以下任何一种行为(但在本协议签署前已向乙方披露的事项除外):
  (1)改变、终止目标公司现有全部或部分业务的运营;
  (2)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合并、转让、注销等方式改变目标公司的合
并报表内的主体范围;
  (3)在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之外进行交易额超过 300 万元的购买任何资产、
对外投资;
  (4)在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之外对账面价值超过 300 万元的任何资产进行处
置;
  (5)在正常生产经营和融资所需之外对目标公司任何资产或权利设置负担;
  (6)向目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以外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借款或
担保;
  (7)修改目标公司章程(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或深交所要求需进行必要修
订的除外);
  (8)修改目标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及其他基本制度(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或深交所要求需进行必要修订的除外)。
议签署时目标公司股份总额的 1.36%),丙方 1 持有目标公司 65,600 股股份(占
本协议签署时目标公司股份总额的 0.01%),丙方 2 持有目标公司 74,665,600 股
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时目标公司股份总额的 11.45%)。甲方、丙方 1、丙方 2 同
意并承诺放弃所持目标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且授予乙方对其所持目标公
司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具体内容见甲方、丙方 1、丙方 2 与乙方签订的《表
决权放弃协议》。
不会谋求或协助第三方谋求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即使通过任何方式取得目标公
司股份,不会导致乙方表决权比例低于甲方和丙方合计表决权比例且不会导致
两者比例之差低于 5%,即始终保持(乙方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目标公司总股份
数-甲方和丙方合计表决权股份数÷目标公司总股份数)>5%,但由于乙方自
身减持、放弃或对外委托表决权或目标公司总股份数变动导致触发上述比例低
于 5%的除外。如出现违反前述情形,甲方和丙方承诺届时将按照乙方的通知将
增持股份的表决权放弃,或按照乙方的通知进行股份减持。
  (1)甲方、丙方就目标公司在 2025 年、2026 年、2027 年三年期间(以下
简称“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做出承诺,具体为:
  第一期:2025 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8,000 万元。
  第二期:2025 年及 2026 年两年合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18,000 万元。
  第三期:2025 年、2026 年、2027 年三年合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30,000
万元。
  (2)若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未能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乙方在目标公司
业绩承诺期每一年的年度报告披露后通知甲方、丙方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甲方、
丙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 1 个月内向乙方现金补偿,每一期应支付的补偿款金额
=承诺的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承诺数-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累
计已补偿金额。在逐年计算业绩承诺期应补偿金额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
期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3)上述净利润金额数据以目标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期间
的净利润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为准。
  各方同意,无论本协议如何约定,甲方和丙方的关于净利润业绩承诺补偿
累计总金额上限为 50,000 万元。
  (1)甲方、丙方承诺,目标公司在 2025 年、2026 年、2027 年每年度的应
收账款实际回款金额占当年度期初的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 80%。若当年
度实际回款金额比例低于 80%,则甲方、丙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 1 个月内向乙
方现金补偿,当年应支付的补偿款金额=当年期初的应收账款余额×80%-当
年实际回款金额。
  (2)上述应收账款金额数据以目标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期
间的应收账款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为准。当年实现的应收账款如超过当年承诺的
数据,超过部分不递延到下一年度累计计算。
司现有业务项下的资金原则上用于目标公司现有业务。
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交以投资或并购等方式开展现有业务以外的新业务
的议案并获通过后,该等新业务在业绩承诺期内产生的利润或亏损(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及期末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不计算在本协议第 8.1 条和第 8.2 条约定的
甲方和丙方的净利润和应收账款回收承诺中。
  为免疑义,现有业务是指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全部业务。
诺履行以本协议第 5.2 条已达成为前提(但丙方 2 因自身原因出现任职资格限
制或主动放弃第 5.2 条约定权利的除外),否则,甲方和丙方有权主张减轻或免
除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最终减轻或免除的责任以有权机关判决或裁决认定为
准。
由主张免除第 8.1 和第 8.2 条应承担的补偿责任,但各方同意,在业绩承诺期限
内如果发生本协议第十七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目标公司当期期末累计
实际净利润未能达到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或者应收账款实际回款比例未
达到承诺比例,经有权机关判决或裁决认定可免除或减轻乙方和丙方的补偿责
任或采取其他变更方案。
下同)在股份交割日后锁定 36 个月,锁定期内甲方、丙方 2 不得以任何方式直
接或间接减持股份。
丙方 2 承诺每 12 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不超过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2%;如目标公
司继续聘任丙方 2 担任目标公司总经理,丙方 2 承诺保证任职期间保持的持股
比例不低于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5%。
相关股份锁定手续。
从目标公司离职之日(以孰晚为准)起 5 年内,不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直接
或间接从事与目标公司经营业务相竞争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以投资、参股、
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的业务;不直接或间接地受
聘于与目标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与目标公司有
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获取经济利益;不得游说或诱使目标公司其他员工离
职。
股份而要求甲方、丙方承担的合同义务,符合本协议的合同目的,因本条所产
生的争议均属于经济合同纠纷,不应视为劳动合同纠纷。
乙方转让标的股份。甲方、丙方 1 共同确认:甲方和/或丙方 1 基于本协议所产
生的款项返还、补偿、赔偿等所有债务均属于甲方和丙方 1 的夫妻共同债务。
责任,即:丙方 2 同意为甲方基于本协议所产生的款项返还、补偿、赔偿等所
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同意为丙方 2 基于本协议所产生的款项返还、
补偿、赔偿等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前述保证期间自发生的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1)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法院发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政府机构发出的命令或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和
规章制度;不会违反其作为缔约一方对其有约束力的其他合同、协议、承诺或
安排。
  (2)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认真审阅
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不会以本协议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等理由
要求撤销、终止、解除、变更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或主张本协议全部或
部分条款无效。
  (3)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甲方、丙方以及目
标公司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1)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法院发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政府机构发出的命令或乙方公司章程和规章制
度;不会违反其作为缔约一方对其有约束力的其他合同、协议、承诺或安排。
  (2)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认真审阅
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不会以本协议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等理由
要求撤销、终止、解除、变更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或主张本协议全部或
部分条款无效。
  (3)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资金能力以履行本协议。
应当向乙方承担按照本协议约定股份转让总价款 10%标准计算的违约金。除前
述以外,任何一方(违约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
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在守约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60 日
内予以改正或作出补救措施,以消除对守约方的不利影响,否则守约方有权要
求违约方承担按照本协议约定股份转让总价款 1%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为免歧义,本条款不应取代或影响本协议其他具体条款已经明确约定了相
关具体违约责任的适用。
补偿款、赔偿款等),向守约方承担自应付日至实际支付日期间应按照应付未付
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即构成违约。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守约方的任何损失、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应对守约方
进行赔偿。若本协议项下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
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签字之日成立,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乙方就本次交易已取得有权机构同意并出具书面决议;
  (2)乙方就本次交易已取得安徽省国资委审批通过;
  (3)本次交易已取得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意见(如需);
  (4)本次交易获得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
准或同意(如需)。
或缔约过失责任:
  (1)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在签署日起 120 日内仍不能全部满足,并且协
议各方届时无法达成同意延期意见的;
  (2)证监会或深交所对本次交易或本协议内容提出异议,并且协议各方无
法再达成其他一致意见,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3)非因各方原因导致在本协议生效后 120 日内仍无法完成标的股份交割
的,并且协议各方届时无法达成同意延期意见的。
止后 20 日内将全额款项(包括活期存款利息)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如有)
退还给乙方。
  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的,如甲方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退还本次交易
已缴纳税款后税务主管机关未在前款约定的期限内退还相应税款的,甲方可以
向乙方书面说明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后可延期退还用于缴纳税款的部分转让价
款,每次书面说明后延期时间不超过 10 日。
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三)表决权放弃协议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表决权放弃协议》并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本
次交易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 1”)、熊敏(以下简称“甲方 2”)及朱俊翰(以下简称“甲方 3”)签
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包括甲方 1 所持剩
余 8,877,320 股股份、甲方 2 所持 65,600 股股份、甲方 3 所持 74,665,600 股股份)
所对应的表决权,放弃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参加或者委派他人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3)提议、提案、提名权,包括提交但不限于提名或推荐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内的全部股东提议或提案;
   (4)对所有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上市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5)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享有的财产性权益之外的其他权利。
形导致弃权股份对应的股份数量增加的,则前述新增的股份(该等新增股份亦
同等归类于弃权股份)的表决权也随之全部放弃行使。
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表决权。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撤销弃权承
诺,自行行使或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表决权,该等行使表决权的结
果不具有法律效力,该等行使表决权的行为无效。
的所有权而享有的财产性权益以及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处分事宜。
极配合,依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之日为止:
  (1)乙方或乙方控制的主体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之日;
  (2)甲方合计持股比例低于 8%且与乙方之间持股比例差距大于 10%情形
发生之日。
产分割、接受遗赠、接受赠与等方式受让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在承继股份的同时即视为无条件承继本协议项下属于被承继方的权利
和义务,接受与本协议相同的表决权放弃安排,并应乙方的要求签署令乙方满
意的表决权放弃协议;甲方应确保其合法承继方无条件接受前述安排。
  甲方同意并确认,若甲方未来拟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方式向其他主体
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甲方发布大宗交易减持预披露公告后,乙方未在预披露后 30 日内答复甲方行使
优先购买权的,或者甲方将拟协议转让的股份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事项书面通知乙方后 30 日内乙方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如甲方在弃权期限内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
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导致诉讼
的,则提交本协议签署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立,自股份交割日起生效。
     九、关于目标股份权利受限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拟转让的部分股份存在被质押的情
况,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在本协议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
自行办理完成标的股份上的质押解除手续”,提请投资者关注该事项可能存在的
风险。
     除《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的事项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
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未就出让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十、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金额高于3,00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
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
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
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
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关于转让方朱堂福与受让方安徽江东产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保证人熊敏、朱俊翰之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
相关约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就其
未来任职安排达成任何协议。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一、关于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本财务顾问认为:除本次权益变动外,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
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上市公司已向中登公司提交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查询
申请,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与自查结果不符,则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为准,上
市公司将及时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
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本财
务顾问认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上市公司已向中登公司提交上述自查范围内相关人员在
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查询申请,若中
登公司查询结果与自查结果不符,则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为准,上市公司将及
时公告。
  十二、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利益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并经公开检索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日,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
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
情形。
  十三、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
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
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除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财
务尽调机构和评估机构之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要求。
  十四、财务顾问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400
 联系人:丁璐斌、孔营豪、熊浪、宋侃、姜磊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宋侃          姜磊
财务顾问主办人:
           丁璐斌            孔营豪            熊浪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唐松华
投资银行业务内核负责人:
                         平长春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蓝黛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