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
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电子”、
“公司”、
“上市公司”)
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
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个公司以下统称“标
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
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
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情况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
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备考审阅机构。
以上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基于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为境外主体,公司间接有偿聘请观韬律师事务所
(香港)
、BVI 律师和开曼律师对交易对方主体资质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除此之外,本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行为,符合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除按上述情形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审计机构、审阅机构、评估机构、境外律师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
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朱 彤 田 霈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