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宇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5 00: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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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电子”、
                          “公司”、
                              “上市公司”)
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
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个公司以下统称“标
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
额,已按照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
计计算的范围。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
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
相关资产。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
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
资产的情况核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
的情况如下:
于购买上海孚邦实业有限公司75%股权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
式购买包向兵、郑露持有的孚邦实业75%股权。2024年4月26日,孚邦实业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2024年9月27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支付购买上海孚邦
实业有限公司75%股权剩余价款暨交易完成的公告》,上市公司已完成全部款项
支付。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控制,
也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与本次拟购买资产不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
因此在计算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除上述所述交易外,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未发生其他资产交易。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未发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行为,不存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购买、
出售行为,亦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
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朱   彤          田   霈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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