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
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
(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在12个月内
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
照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
围。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董事会核查,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如下:
买上海孚邦实业有限公司75%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包
向兵、郑露持有的上海孚邦实业有限公司75%股权。2024年4月26日,上海孚邦实
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2024年9月27日,公司发布《关于支付
购买上海孚邦实业有限公司75%股权剩余价款暨交易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
全部款项支付。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属于同一交易方所
有或控制,也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与本次拟购买资产不属于同一或
相关资产,因此在计算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除上述交易外,公司在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未发生其他资产交易。
特此说明。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