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宇顺: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5 0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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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说明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电子”
                         “公司”
                            “上市公司”)
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
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个公司以下统称“标
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归属于《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下的“信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
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内,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集
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
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
业额合计超过 1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
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8 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
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4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
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8 亿元人民币”。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交易相关指标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标准,不构成经营者集中,无需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
构申报,本次交易未存在违反垄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另外,本次交易未涉及外商投资及对外投资事项。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
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之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为现金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和股本总额。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综上,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的确
定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
商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项目经办人员与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上市公司均没
有现实和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
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
  综上,本次交易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已质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
“中信银行”)
      ,以担保其《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含其相应修订)项下贷款。
  标的公司已取得中信银行关于配合解除股权质押的申请回函:在结清中信银
行全部贷款本息的前提下,中信银行将配合做上述标的公司的股权解押等手续,
本项目后续并购融资安排可与并购方另行商议。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若截至 4.4 条约定的第二期暂存交易价款
最晚支付时间(即 2025 年 10 月 31 日)各方仍未能取得前述中信银行同意且完
成标的公司现有股权质押解除的,上市公司承诺于不晚于 2025 年 11 月 30 日自
行向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一笔借款或协调其他金融机构向中恩
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授信放款,专项用于提前清偿现有贷款本息余
额以实现在前述期限内解除标的公司现有股权质押。
  为确保上述条款的执行,使本次交易交割时标的资产的过户不存在障碍,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本公司及关联方已预留足额现金,以满足解
除标的公司股权质押所需资金需求,本公司收到宇顺电子书面通知之日后,按宇
顺电子明确要求的时限,足额提供相应款项,由其专项用于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
以清偿中信银行贷款,以保证解除标的股权质押,确保标的股权过户或转移不存
在法律障碍。
  综上,本次交易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
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新增数据中心业务。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资产质量优良,持续经营能力
和盈利能力均将得到大幅提升,能够为未来长期稳健发展建立保障,最大程度地
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
司本次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为现金购买资产,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
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相关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
则,建立了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上述法人治理的措
施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规范管理、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特此说明。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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