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
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
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个公司以下统称“标的公司”)100%股
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即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
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和
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并结合相应的交易作价情况,本次交易的资产
总额、净额指标和营业收入指标占比均超过 5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
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也不涉及向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