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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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致: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久祺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星期一)14:30 在杭州市上城
区新塘路 58 号新传媒产业大厦 16 楼,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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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56,887,5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08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4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076,0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58,963,6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990 %。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5 年 7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15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3,018,3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49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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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872,4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26 % ;反
对 69,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37%;弃权 21,80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137 %。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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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 晶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丁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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