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达: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4 20: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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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主要职责为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
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为会计专业
人士,且由独立董事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监察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对审
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
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
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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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指出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
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公司审
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相关适用规则,指导、监督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的工作。
主要内容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监察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法规,结合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召
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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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
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等。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
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听取年审注册会计师工作报告,并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
  第三十条 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年
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
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
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
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董事会决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应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
所有权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
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北京市证监局。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北京万
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
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公司年度
报告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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